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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價券/禮券/入場券/摸彩卷 業界觀察

消費新知:禮券使用的注意事項

本文內容轉載自消基會十二月號 《消費者報導》月刊 (2013 年),篇名為『送禮旺季 禮券使用「5不 1可 1必要」』,提醒消費者有關禮券使用的注意事項。例如:禮券若毀損、過期還能使用嗎?以及禮券不得有使用期限、使用地點、範圍、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。

近年來,預付型消費的糾紛層出不窮,關於商品(服務)禮券,經濟部在2006年10月19日公告「零售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(下稱本事項),並於2007年4月1日施行,本(2013)年度1月14日修正公告,同年7月1日生效。但無償取得的抵用券、折扣(價)券,則不適用本事項

本事項適用的行業別包含:零售業、洗衣業、視聽歌唱業、一般浴室業、三溫暖業、理髮美髮業、K書中心、室內兒童遊樂園業等行業。各行各業所發行的商品(服務)禮券,不論其尺寸、顏色、材質(紙券型、卡片型與晶片型等)如何,只要符合禮券定義者,皆有本事項規定適用,對使用禮券消費的民眾來說,可謂一大保障。

禮券發行人應建立履約保證責任機制
往年常見有消費者因一時興起,趁有優惠而購買大量禮券,但禮券發行人卻因資金周轉不善,無預警倒閉或歇業,無法提供消費 者等值服務,而造成消費者求償無門的案例。本事項特別規定商品(服務)禮券發行人,應就其所發行的商品(服務)禮券內容表彰的金額,建立履約保證責任機制。

毀損或變形的禮券若尚能辨識可申請補發
本事項依據「民法」即規定商品(服務)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,而其重要內容(含主、副券)仍可辨認者,得請求交付商品(服 務)或補發,換言之,如果禮券雖有破損,但大部分字跡均清楚可見,該禮券仍可繼續使用;若禮券破損且字跡也模糊不清,但是禮券的編碼等重要內容仍可辨識 者,仍可依持原禮券向禮券發行人申請換發。

禮券發行人不得記載使用期限
依本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:「不得記載使用期限」。所以縱使禮券上有註明期限,並印有「逾期無效」字樣,並不影響消費者使用權益,仍可持禮券消費,不受禮券上期限的限制。

禮券發行人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、範圍、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
依本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:「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、範圍、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。」另外像是於禮券上記載「使用前必須先行訂位」、「限週一到週五午餐時段使用」、「兌換期限到年底前」、「國定假日不得使用」等類似不合理限制的用語,消費者均可主張所有限制條款無效。

此外,部分禮券會印上虛線或「截角無效」等字樣,但有時僅因消費者保管上不小心,而產生汙損或破損的情形,若在仍可辨識的情況下,業者不應任意解釋為即屬「截角作廢」或「截角無效」,而排除消費者使用。

結語
其實禮券是消費者用現金向業者購買,出示禮券就等同於出示現金一樣,對於業者來說,等於是未銷售商品前就先預收款項,更不應對消費者刁難,以免失公允。

而消費者在購買任何商品(服務)禮券前,應先充分瞭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性,同時應視需要來購買適量的額度,購買禮券後儘量於短期內使用,並於使用完畢前保存購買憑證。不幸發生糾紛時,應即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,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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